对信用卡“总授信额度”这个话题的一点思考

对信用卡“总授信额度”这个话题的一点思考

前不久,上海银保监局对多家信用卡中心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金额数十万元不等,多触及到了一个理由——未遵守总授信额度管理制度,而且时间集中于2022-2022年之间。这个“总授信额度”是怎么回事?从字面上来分析,“总授信额度”是很容易理解,就是发卡银行针对个人的综合信息进行评估后给予的最高信用额度。

那么有没有这个制度呢?在两份文件中找到了依据:

2011年《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要求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授信管理制度,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卡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总体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经查在他行已有信用卡授信,但客户个人偿还能力与各行累计授信额度存在较大差距的申请人,应严格控制发卡。

信用卡作为针对个人小额消费信贷产品,发卡银行会为每张信用卡授予一个信用额度,也就是允许持卡人可以使用的最高金额。由于信用卡是无抵押、无担保的信贷产品,其授信的核心是参考个人信用记录,同时需要参考包括性别、年龄、工作、收入、资产等诸多因素,然而由于这些因素存在着差异,银行对每个人的评估结果也会不同的,因此给予的授信额度也不尽相同了。

 

随着信用卡市场的发展,2022年信用卡发卡量接近10亿张,流通卡量接近7亿张,授信总额接近15.8万亿元。由于信用卡产品的特性,其针对的客户群体是有限的,尽管发卡银行难以统计这部分数据,但是信用卡用户高度叠加是不争的事实,也就造成多家发卡银行对单一用户的多头授信成为普遍现象。信用卡风险陡然增加,2022年第一季度的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已经逼近了800亿元,而2022年第三季度已经触碰到880亿元,这个数是否能够成为逾期总额的“天花板”尚难预测。

搜索一下“总授信额度”,可以读到很多传授如何提额的帖子、文章,也有一些人在信用卡论坛中喜欢炫耀自己所持的信用卡总量、总额度,从实际情况来看,信用卡的多头授信让很多持卡人的额度超出自身经济承受范围,如果这些持卡人能够把握正确的用卡观还好,一旦这些人不能较好地把握自己的用卡观,就会深陷卡债旋涡。

我们接触到大量的咨询者,就是因为过度使用信用卡让自己落入了“卡奴”的泥沼。这些人通过套现等违规方式套取信用卡资金用于各种投资,平台爆雷导致投资失败陷入卡债泥沼后,又开始抱怨银行盲目发卡、过度授信,而很少有人反思自己缺乏正确的用卡观,违规或过度使用信用卡。信用卡本就应该是生活的帮手,而不能成为生活的枷锁,建立良好的用卡观是使用好信用卡的基础。。

 

目前发卡银行压力剧增,由于信用卡目标人群的高度重叠,优质客户群体经过多年的开发已经挖掘得差不多了,要想在优质目标人群中寻找“小白”用户是难上加难,因此势必要在现有的他行客户群体中挖掘新的用户,而“额度”就成为吸引用户的一种手段,同时为了保住自己的用户不会被他行撬走,还要通过提升额度来挽留用户。“信用卡额度”似乎成了发卡银行争夺用户和挽留用户的“杀手锏”,但也从另一方面助长了信用卡风险的提升。

 

近几年发卡银行针对大量的风险账户进行了降额、封卡等风险防范措施,应该说“总授信额度”管理制度不仅应该严格执行,而且还需要加强,对制度内容还要量化,比如在所持银行的家数上实施总量控制;其次不要再以额度作为挽留客户的条件,根据用卡情况结合信用状况进行额度提升;对多家银行信用卡的用户,参考授信总额的情况谨慎批卡,避免或减少风险发生的概率等。

 

但是,换一个角度来看,依据“总授信额度”对银行进行处罚还是值得商榷的,从包括2014年和前不久的几起银行被处罚的情况来看,感觉是源自一些逾期用户向有关管理机构进行了投诉后的结果。然而从实际情况,很多卡民都在一味追求高额度信用卡,甚至对相关的财力证明使用造假手段以获得高额度信用卡,另一方面,一旦陷入卡债危机后,又抱怨发卡银行在授信方面存在着瑕疵。曾有卡奴向我咨询时,就把责任推到了银行给他过多额度,才造成他过度用卡后无力偿还的结果,并表示如果再过度催收就要“走向极端”,也确实有人因信用卡非法套现投资失败选择走上绝路,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但因此把罪归于信用卡也是一种偏颇的想法,建立合理消费适度用卡的理念才是“王道”。

 

“总授信额度”管理制度中如何量化的问题很值得探讨,一个持卡人到底应该授信多少额度最合适、其授信额度的标准该如何把握、提供的相关财力证明如何界定、什么条件的客户应该授信到50万元100万元、如果一个几万元的持卡人同样陷入卡债泥沼后投诉银行又该如何处理等等问题。银行的确应该制定并严格遵守“总授信额度”管理制度的要求,但严格按照办卡流程而没有违规办卡,以及恶意误导用户,是否因用户自己没有遵守正确用卡原则招致风险的投诉后,就一定要靠处罚银行来处理呢?

 

在美国等信用卡产业化极为成熟的市场中,由于有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做保障,政府部门对信用卡行业管理中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通过法律法规保障了信用卡持卡人“零风险”。美国在1977年制定了《公平债务催收法》,2010年美国又通过《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又称《消费者金融保护法》)对《公平债务催收法》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旨在加强对于债务催收业消费者的保护。

 

该法用于规范专门替债权人进行催账和追账活动的任何第三方,它们通常都是专业商账追收类公司。法律对债务催收人做出了定义,催账的范围仅包括专事对消费者个人进行催账的专业商账追收机构,不适用于债权人对企业进行商账追收的情况。也就是说,这是一项专门针对专业商账追收机构对自然人性质的消费者个人进行催账活动而制订的法律。

 

美国《公平债务催收法》从债务催收主体、债务催收行为以及执行机制三个方面确立了一套完善的债务催收行为监管法律制度,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通过立法规范催收,一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消费者受到债务催收人不公平债务催收行为的侵害。其次在于对不公平的债务催收人给予严厉的处罚,让道德的债务催收人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下发展。隐藏在其背后更深层涵义,或许也是以此来要求债权人在放贷的时候要多加慎重,提高对个人信用体系的应用。

 

美国的《诚实信贷法》、《公平信贷结账法》,以及《信用卡发行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合法持卡人如果对于某笔未经授权的消费或因失窃被盗刷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最多负担50美元的费用,甚至不需要承担责任。法律作出这种规定的基础是相信绝大多数的持卡人是诚实的,且发卡银行在发行信用卡之前必须意识到信用卡的风险,有义务做好发卡前的信用调查,将信用卡发给“有信用”的人,从发卡伊始,就已经对发卡银行的行为进行了约束。

 

当然美国之所以可以做到,完全是基于美国完善的司法与信用制度基础之上的,在《诚实信贷法》中对于恶意欺诈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也规定了严厉的刑事责任,一旦持卡人被证明恶意欺诈使用信用卡,将承担严厉的法律制裁,并影响其信用记录,让这种行为人得不偿失。

 

相比较国外信用卡产业发展中,配套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即便像韩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遭受到严重的信用卡危机后,也能很多进行自我调整,重新走上健康发展之路。而中国信用卡的信用卡市场,恐怕是全球最乱的市场,违规套现屡禁不止,而整个产业发展至今,在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方面完全是一个空白,《中国信用卡产业发展蓝皮书》从2009年开始发布以来,也一直对信用卡产业法律层级有待提高的问题进行了呼吁。

 

信用卡总授信额度管理制度将是信用卡业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的监管重点,发卡银行应该调整信用卡业务的发展思路,改变过去粗放性经营,抓住信用卡市场的需求变化,在细分的市场和产品基础上向精细化经营转变,从根本上对信用卡的使用习惯和行为进行重大的调整。